(2018)闽0128民再1号
任恢盛(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570414****)、王紫英(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41109****)、刘云芳(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00204****):
原告林荣祥与被告任恢盛、王紫英、刘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撤销本院(2016)闽0128民初3216号民事判决书;二、王紫英、刘云芳、任恢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林荣祥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1月23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3260元,由王紫英、刘云芳、任恢盛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承办法官:李维
联系电话:23179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