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128民初79号
游燕华(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10926****)、吴运强(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00104****):
原告魏小英与被告游燕华、吴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游燕华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魏小英借款63125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借款本金321250元自2018年11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借款本金15万元自2013年9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借款本金13万元自2013年10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借款本金3万元自2013年10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上述借款均应计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但应扣除已偿还利息8万元);二、驳回魏小英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354元,由魏小英负担291.5元,由游燕华负担13062.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3109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