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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王振祥与被告王从珍、王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09 08:23:33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2259号

 

王从珍(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70828XXXX)、王美琴(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81028XXXX):

原告王振祥与被告王从珍、王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王美琴、王从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振祥借款本金155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自2017年1月27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王美琴、王从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振祥利息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5770元,减半收取计2885元,由王美琴、王从珍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七月九日

 

承办法官:李  

联系电话:2439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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