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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街支行与被告冯凤强、潘国华、陈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11 08:10:57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2343号

 

冯凤强(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80109XXXX)、陈道嘉(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70301XXXX):

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街支行与被告冯凤强、潘国华、陈道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冯凤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街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自2018年5月17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冯凤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街支行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潘国华、陈道嘉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潘国华、陈道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冯凤强追偿。案件受理费2694元,减半收取计1347元,由冯凤强、潘国华、陈道嘉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七月十一

 

 

承办法官:李  

联系电话:2439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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