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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陈黎明与被告康辉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11 08:20:10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673号

 

康辉(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70628****):

原告陈黎明与被告康辉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准予陈黎明与康辉离婚;二、婚生子康博宁由陈黎明抚养,康辉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抚养至婚生子康博宁年满18周岁为止;三、驳回陈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元,由陈黎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七十一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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