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128民初673号
康辉(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70628****):
原告陈黎明与被告康辉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准予陈黎明与康辉离婚;二、婚生子康博宁由陈黎明抚养,康辉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抚养至婚生子康博宁年满18周岁为止;三、驳回陈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元,由陈黎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