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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陈彩平与被告薛理风、林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12 08:11:15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1048号

                   

薛理风(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21129****)、林美平(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41012****):

原告陈彩平与被告薛理风、林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薛理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彩平借款本金人民币42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本金12万元自2014年6月11日起算、本金20万元自2014年8月1日起算、本金10万元自2014年9月21日起算,均计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二、驳回陈彩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32元,由薛理风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

承办法官:姚朝芬      

联系电话:2439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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