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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福建省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魏爱芳、陈莉昀、陈贤同、俞紫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16 08:17:24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4860号

魏爱芳(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61204****)、陈莉昀、(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00928****)陈贤同、(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370724****)、俞紫香(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391024****):

原告福建省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魏爱芳、陈莉昀、陈贤同、俞紫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4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魏爱芳、陈莉昀、陈贤同、俞紫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继承陈华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福建省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相应利息(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4年1月24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0元。

驳回福建省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45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90456元由魏爱芳、陈莉昀、陈贤同、俞紫香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七月十

承办法官:林月琴  

联系电话:23112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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