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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福建龙居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贵、林祥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19 08:14:39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3432号

                  

林贵(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90512****)、林祥玲(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30319****):

原告福建龙居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贵、林祥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俩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电梯维修费用27461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判令俩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4318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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