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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吴燕与被告陈晓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22 08:31:48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622号

陈晓鋆(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850116****):

原告吴燕与被告陈晓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陈晓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吴燕借款本金51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借款本金10万元自2014年1月15日起计息,借款本金20万元自2014年1月16日起计息,借款本金21万元自2014年1月17日起计息,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4000元,由吴燕负担9331.5元,由陈晓负担14668.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310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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