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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与被告周丽芳、丁宗标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24 08:25:18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2724号

 

周丽芳(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30101****)、丁宗标(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90505****):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与被告周丽芳、丁宗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2724号判决内容:一、周丽芳、丁宗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共同偿还截至2019年2月25日为止信用卡欠款本金39169.64元及相应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但上述利息、滞纳金的利率计算标准合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有权对周丽芳所有的车辆(车牌号:闽K51535、车架号:LGWEF4A59EF034083、发动机号:SNK7488)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6元,减半收取计903元,由周丽芳、丁宗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李维

联系电话:2317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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