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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曾木兰与被告李珠兰、陈晓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25 08:20:08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311号

 

李珠兰(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90109****)、陈晓海(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40429****):

原告曾木兰与被告李珠兰、陈晓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李珠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曾木兰借款本金人民币74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借款本金额1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日起,以借款本金额7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额2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7日起,以及本金额9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4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6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9日起,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11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3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0日起,均按月利率1.8%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曾木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99元,由李珠兰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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