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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翁其云、魏爱云、林晶晶、李诚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26 08:28:48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2073号

 

翁其云(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80728XXXX)、魏爱云(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20918XXXX):

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翁其云、魏爱云、林晶晶、李诚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翁其云、魏爱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7866.37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截止2019年3月22日,利息为22089.19元、违约金为5165.47元,此后的利息及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金、利息、违约金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二、翁其云、魏爱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8000元;三、林晶晶、李诚国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林晶晶、李诚国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翁其云追偿。案件受理费4646元,减半收取计2323元,由翁其云、魏爱云、林晶晶、李诚国共同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李 小 洪 

联系电话:2439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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