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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悔婚能要回彩礼吗?
  发布时间:2019-07-26 16:30:19 打印 字号: | |

彩礼作为一种民间习俗,在我国有十分悠久的历史。订了婚,过了彩礼,却遭遇悔婚,那么彩礼是否能要回?该向谁要?能要回多少让我们一起来听听法官说法。

 

【普法故事】感情不和解婚约 女方拒还彩礼钱

 

20183月,同为“80后”的郑凯(化名)施琴琴(化名)经人介绍相识,经过初步的了解,两人很快进入谈婚论嫁的阶段。因双方都已到结婚年龄,同年10月,郑凯和施琴琴在双方父母的操持下,按照平潭当地风俗习惯进行了订婚,但订婚后两人未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好景不长,由于事前缺乏必要了解,仓促订婚的两人矛盾重重,经常因琐事闹得不可开交。期间,郑凯多次催促施琴琴办理结婚登记,但施琴琴却以双方过去了解不够,与郑凯在一起没有安全感为由拒绝领证,并在2019年4月份明确表示不与郑凯缔结婚姻。

 

虽然无奈,但郑凯最终选择尊重施琴琴的决定,与其解除婚约。但当两家人商讨归还彩礼事宜时,双方矛盾再次爆发。郑凯认为,订婚时,自己按照当地婚俗给付了30000元彩礼款。现在两人因感情不和解除婚姻,且又未办理结婚登记,施琴琴应当归还全部彩礼。然而,施琴琴却不认同,她表示,郑凯的彩礼钱是由母亲刘晓静(化名)收取,钱不在她这,所以自己没有义务返还郑凯彩礼钱而刘晓静则认为,解除婚约返还彩礼是施琴琴与郑凯两人的事情,与其无关。双方协商未果,一怒之下,郑凯施琴琴及其母亲刘晓静起诉至平潭法院,要求其返还彩礼现金30000元。

 

 

【普法课堂】判决女方及母亲返还全额彩礼款

 

现实生活中结婚离婚、订婚又分手,仿佛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因彩礼是否退还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那么,郑凯给出去的这笔彩礼钱还要得回来吗?

 

平潭法院承办法官认为,郑凯与施琴琴订立婚约后,双方自愿解除婚约且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郑凯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于法有据。那么,施琴琴该返还郑凯多少的彩礼款呢?这笔彩礼款又该由谁返还?承办法官表示,郑凯与施琴琴两人在订婚后并未同居生活,且婚约时间较短,故30000元彩礼款应当全额返还。

 

本案中,施琴琴是婚约关系的当事人,刘晓静作为施琴琴的母亲,是婚约关系的参与人,两人均负有返还彩礼的义务,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平潭法院判决施琴琴、刘晓静连带返还郑凯30000元彩礼款。

 

 

【法律课堂】

 

婚姻类案件中,彩礼的处理往往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那么,一旦形成诉讼,彩礼能否返还、返还比例该如何确定呢?本期的法律课堂整理了3个热点问题并进行解答。

 

问:订婚之后解除婚约,什么情况下彩礼应当返还?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问:接受彩礼的女方父母是否应当承担返还彩礼义务?

答:彩礼是按照我国民间婚俗,订立婚约的男女之间发生的财物往来,一般是在订立婚约时由女方父母代为接收男方送的彩礼,基于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间的风俗习惯,女方作为婚约当事人,女方的父母作为婚约参与人,在符合上述返还彩礼的情况下,应当连带承担返还彩礼义务。

 

 

问:如何确定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

答:可以根据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等情况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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