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依法信访,合理表达诉求,本无可厚非。但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人置法律规定于不顾,“信访不信法”,肆意践踏法律尊严,最终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平潭法院就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
【普法故事】要求未得满足 平潭一男子多次非法上访
自2014年起,平潭市民陈大明(化名)便多次以其开采的石山被征用未补偿、厝地及房屋征迁补偿不足等事由向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信访,相关部门积极进行化解工作,多次对其反映问题给予明确答复并提出妥善解决方案,但陈大明均不予理会。
2014年5月23日至2016年9月18日,陈大明因其要求未得到满足,先后前往北京中南海周边等重要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16次。在此过程中,陈大明拒不服从劝访安排,并先后5次以不给钱不返回等手段相要挟,向接访人员索要财物,共计人民币12000元。因其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陈大明被北京市公安机关查获训诫13次。
此外,在2015年8月和2016年6月,陈大明还先后冲进片区指挥部和镇政府的会场,采取辱骂、威胁政府工作人员的方式扰乱会场秩序,导致会议中断,造成恶劣影响。
2017年6月,平潭检察院依法对陈大明提起公诉,案件移送平潭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非法上访获刑1年6个月
信访是我国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但是公民在信访活动中如果不遵守法律法规,也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陈大明的行为是否已构成非法信访?
平潭法院审理认为,陈大明以其无理要求未得到满足为由,多次到北京非信访接待的重要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虽经公安机关多次训诫和行政处罚,但仍不思悔改,继续在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无理缠访,并冲击政府机关会场,挑衅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违反了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
并且,陈大明在非法上访过程中不服从劝返安排,以不给钱不返回等手段相要挟,先后五次向接访人员索取财物共计人民币12000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陈大明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平潭法院判处陈大明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人民群众既依法享有通过信访途径反映诉求的权利,也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信访活动。信访维权必须依法逐级,有序进行,如果信访人员不到设立或者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走访、不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反映诉求、集体访不依法推选代表,信访过程中实施过激违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课堂
什么是信访呢?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是联系党、政府与人民的重要纽带,是表达民情民意的不可或缺的渠道。然而,无理闹访者屡见不鲜,他们借维权之名,谋一己私利,频频去中南海、天安门等敏感地区且非信访接待场所,以非法上访、缠访、闹访等非常规手段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殊不知其行为已经触犯法律,非但不能实现诉求,反而让自己受到法律惩处。
平潭法院温馨提醒:违法信访扰乱社会秩序的,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除前述案例中的寻衅滋事罪外,根据不同行为、情节,依照刑法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名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