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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乘横生事故,司机赔不赔?
  发布时间:2019-07-26 16:34:03 打印 字号: | |

林小师(化名)和王静(化名)是一对好朋友,因住得较近的缘故,每天上下班,林小师都会搭乘王静的便车,路上一起聊八卦,谈新闻,俩人从未谈及车费的问题。后来,搭便车途中的一场交通事故,让原本亲密无间的好姐妹反目成仇。近日,这起案件就在平潭法院开庭审理。

 

【普法故事】昔日无话不谈  如今对簿公堂

2019年2月9日,和往日一样,林小师又坐着王静的车一起去上班。不料,在行车过程中,因王静疏忽大意,引发了车祸,造成车辆受损及林小师受伤的严重后果。

经交警对事故现场勘察评估,认定王静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林小师在后期的治疗中花去了近10万元,她心里很不高兴,认为是王静不遵守交通规则,也没有尽到驾驶员的谨慎义务,导致了意外的发生。

王静也感觉自己很委屈,明明是好意相载,也没有收林小师的油钱,怎么出了事就赖到自己头上呢。双方争论不休,协商不下,怎么办呢?于是,同年3月11日,林小师便向平潭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静赔偿其医疗费10万元。

 

【法官说法】驾驶人应对乘车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019年4月12日,平潭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纠纷。

承办法官认为王静无偿搭载林小师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这种行为在熟人之间时常发生,车主基于好意送人一程,乘车人也知道车主在好意帮自己,该行为值得肯定,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同样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林小师无偿搭乘车辆,与王静之间不能构成客运合同关系,王静虽不负合同上的损害赔偿义务,但王静在该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对林小师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侵害,因此,王静负有对林小师的侵权赔偿义务,应对林小师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王静的行为属于助人为乐,是我国公序良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为我国法律所倡导和保护,因此即使驾驶人王静有过错,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减轻王静的赔偿责任。最后,平潭法院判决王静一次性支付林小师交通事故损失7万元,同时驳回林小师其他的诉讼请求。

 

【法律课堂】

我们在生活中,搭乘朋友的车是常事。好意搭乘在不同情况下,也存在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第三方车辆违章驾驶造成的,本机动车驾驶人已尽到足够的谨慎驾驶义务,如严格遵守道路安全相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则其损害后果应由第三方车辆驾驶人承担,本车驾驶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乘车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如乘车人向车窗外扔掷垃圾,导致同行车辆或本车因意外飞落的垃圾遮挡视线或紧急避让而发生事故等情况,或者事故是由乘车人故意造成的,比如故意抢夺方向盘、故意殴打驾驶人,本车驾驶人对于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则本车驾驶人可以免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本车驾驶人要求乘车人承担车辆损失或驾驶人受伤的赔偿责任,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失或故意的乘车人应付一定的赔偿责任;

 

如果驾驶人与乘车人在交通事故的发生中均存在过错行为,则损害后果应按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承担,但因为法律倡导助人为乐的公序良俗,鼓励公民践行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所以这种情况下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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