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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的“友情债”应该如何断?
  发布时间:2019-07-26 16:52:13 打印 字号: | |

朋友间互相借钱,十分正常,可如果没明确好借贷关系,很容易出现不还钱还伤害友谊的情况。这不,林云(化名)和周真真(化名)就遇上了这样的事情。近日,平潭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友”案件。

 

【普法故事】好心借钱变“赠与”?  

“林云,我最近手头紧,借我点钱吧。”“好啊,你过来我家,我把钱给你。”2016年11月1日,周真真向她的好朋友林云借钱,正好林云手上有现金,就借了10000元给周真真。

收到钱后,周真真当场写下一张借条给林云,借条上载明借款金额10000元,落款日期2016年11月1日。

2016年11月9日,周真真再次向林云借款10000元,林云因手头没有现金,当天便通过丈夫郑国(化名)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10000元给周真真,并在银行转账凭证备注栏中备注“借款”,周真真收到钱后便在银行转账凭证单上签字,并落款2016年11月9日。

一晃两年多过去了,周真真没有按照约定时间还款,林云在此期间不停催讨,但都没有结果。2019年3月15日林云只能走上法院,起诉周真真,要求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周真真在庭审中辩称:2016年11月1日10000元的借款属实,但2016年11月9日的10000元并非借款,是林云作为好闺蜜基于对周真真的同情而赠与的,所以才没有写借条,在转账凭证上签字是因为林云说钱是从她丈夫那边转账的,需要签个字才能跟她丈夫有个交代。对于这样的说法,法官怎么说呢?

 

【法官说法】20000元本金都要还!

主审法官认为,案件中2016年11月1日10000元的借款有借条为证,而且周真真到庭确认借款属实,林云要求周真真偿还10000元借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2016年11月9日10000元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法官认为,周真真虽未对2016年11月9日10000元的款项出具借条,但她在林云持有的写着转账金额、对象及日期的银行转账凭证单上签字,是对双方之间就该10000元款项借贷关系成立的确认,周真真说这笔10000元是赠与却无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而银行转账凭证上备注栏中“借款”二字恰是对该10000元款项性质是借款而非赠与的有力佐证。因此,平潭法院判决周真真应当偿还林云借款本金20000元。

 

【法律课堂】借条真的很重要!

本案中林云虽然胜诉,但认真比较有借条的10000元和没有借条的10000元,我们可以看出,有借条的10000元是借款人当庭承认,后者是法院根据借款人在出借人持有的载明转账金额、对象、日期且明确备注“借款”的银行转账凭证上签字进行分析后确认,后者对借贷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要求更为严格和繁琐,林云在这起案件中应当反思。

借条,作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与借款人双方借贷关系存在最直接、最有利的证明,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民间借贷的实际交易过程中,出借人往往会因为与借款人关系亲密或是面子问题,不好意思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这就导致出借人在起诉借款人要求还款时面临证据不足的窘境,有银行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尚要对借贷关系存在进行更为严格和繁琐的举证,更不用说没有银行转账凭证的情况。

因此,法官在此有必要再次温馨提醒:亲,借条真的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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