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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女自愿与成年男子发生性关系,男子被判强奸
  发布时间:2019-07-26 16:55:27 打印 字号: | |

未成年人因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足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主观辨别是非的能力,也因此给一些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未成年人与成年人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新闻也屡屡见诸报端。有人会说,这是“两情相悦”,是自愿的,怎么会和犯罪扯在一起呢?其实不然,即使是在女孩愿意的情况下,也是会构成犯罪的。近日,平潭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普法故事】与幼女多次发生性关系 其母将男子告上法庭

 

王小佳(化名),案发时11岁,是平潭某私立小学的一名学生,她的父亲王健伟(化名)由于工作原因,长期在外,王小佳便和弟弟王浩(化名)跟着母亲林菁(化名)生活。2016年5月,王小佳的母亲林菁与男子念有财(化名)相识,并迅速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在确定关系不久后,念有财便搬进了林菁在城关租住的房子,与林菁、王小佳、王浩共同生活。

 

林菁脾气暴躁,常常打骂孩子,又因为父亲王健伟不在身边,姐弟俩常常感觉孤立无援。因此,当念有财入住后,他对王小佳的维护,让长时间未在父亲保护范围内,缺少父爱的王小佳十分感动,并在相处过程中逐步对念有财产生好感,念有财有时还会去王小佳房间里睡觉。2016年10月,念有财再次来到王小佳房里睡觉,并向王小佳提出了性爱要求,而王小佳没有拒绝念有财,自愿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不久后,念有财和林菁感情破裂,两人分手并结束同居生活。虽不再住在一个屋檐下,但王小佳与念有财还保持着联系。2016年12月,王小佳和林菁因矛盾发生争吵,王小佳甩门离家,找念有财哭诉,寻求安慰,并在平潭某麻将馆内再次自愿与念有财发生性关系。

 

纸终究包不住火,偶然间,林菁知晓了王小佳和念有财的事,她在震惊和愤怒下,于2017年初,带着王小佳到平潭公安机关报案,称王小佳被念有财强奸。而在民警的询问中,王小佳却坚称与念有财发生性关系是其自愿,并非强奸,场面陷入僵局。

 

【法官说法】女孩未满12周岁 男子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

 

很多人认为念有财和王小佳是自愿发生关系,你情我愿的,因此不能算作犯罪。其实不然,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那么,念有财是否构成强奸罪?平潭法院经办法官表示,本案中,王小佳与念有财第一次发生性关系的时间为2016年10月,王小佳尚未满12周岁,处在接受小学教育阶段,社会关系简单,外在幼女特征相对较为明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所以,不管念有财是否知道王小佳有没有满十四周岁,都应认定强奸,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平潭法院判决念有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律课堂】加强教育引导 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

 

谨防性侵案中的“杀熟”

儿童性侵案件中七成为身边的熟人作案,很多孩子事后选择沉默,因为在孩子的印象里坏人都是陌生人,所以当周围熟悉的人下手,就会让孩子丧失判断能力。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一定要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并在生活中加强教育,教会孩子如何保护自己。

 

请您这样做:

要教导孩子识别什么是不妥当的身体接触

要反复强调一旦有人恶意接触,要勇敢说不,并及时告知父母或警察

要经常检查孩子身体和衣物有无异样,经常询问孩子相关问题

不要随意把孩子托付给熟人照顾,不让熟人作案有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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