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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陈木兰与林建明、高爱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01 11:18:08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3508号

 

林建明(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550404****)、高爱钦(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00412****):

本院受理原告陈木兰与被告林建明、高爱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350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起诉状请求事项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俩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均由俩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一九年八月一日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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