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128民初3861号
林玉钦(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31117****):
原告魏炎珠与被告林玉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判令林玉钦归还魏炎珠借款本金86000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1.8%计,自2016年10月17日至还款之日止);判令林玉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4318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