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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魏理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05 08:31:09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3700号

 

魏理华(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00313****):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理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370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起诉状请求事项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本金人民币29965.6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含复利)按涉案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一九年八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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