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128民初3368号
吴长杰(35012819670417***)、吴爱芳(35012819720105****):
原告翁祖仁与被告吴长杰、吴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自贸区法庭(平潭综合实验区台湾创业园23号楼2层)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承办法官:陈爱心
联系电话:0591-23139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