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128民初4156号
李华(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40802****):
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帝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判令李华向平潭综合实验区帝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水电公摊费、垃圾清运费等共计11228元(2012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共计76个月);判令李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4318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