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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胜分理处与被告薛理文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13 17:40:09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4039号

                  

薛理文(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40102****):

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胜分理处,被告薛理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本金49969.17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含复利)(按涉案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7月11日止利息为22018.56元、违约金为81650.72元,合计153638.45元;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4318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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