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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潘香娇、潘香玉与被告李海英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13 17:56:22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757号

李海英(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60115****):

原告潘香娇、潘香玉与被告李海英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确认潘香娇、潘香玉对位于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九一六北路东侧华夏庄园D区第17幢1单元101、102号房屋的权属享有84.15%的份额。案件受理费39600元,由李海英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310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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