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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陈钦与被告陈琴、俞玉琴、翁碧芳、第三人平潭综合实验区鑫麒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麒麟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13 18:00:53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661号

翁碧芳(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71112****):

原告陈钦与被告陈琴、俞玉琴、翁碧芳、第三人平潭综合实验区鑫麒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麒麟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陈钦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700元,财产保全费4827元,均由陈钦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310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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