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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李孟玉、陈水英与被告林兴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13 18:03:51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3007号

林兴云(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90605****):

原告李孟玉、陈水英与被告林兴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3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林兴云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孟玉、陈水英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3年7月22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林兴云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310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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