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128民初3008号
林兴云(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90605****):
原告李孟玉与被告林兴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30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林兴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孟玉货款2.25万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5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计181元,由林兴云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3109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