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128民初251号
翁其敏(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500920****):
原告林小玲与被告翁其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翁其敏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林小玲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4年12月2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并扣除已偿还利息10000元)。案件受理费3044元,由翁其敏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林建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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