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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陈华明与林凤、林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15 18:59:50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4341号

 

林凤(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50305****)、林金梅(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590429****):

本院受理原告陈华明与被告林凤、林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434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请求事项:1、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相应利息(从2012年3月29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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