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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林记海产品店(以下简称林记海产品店)与被告巫银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15 19:14:21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3440号

巫银凤(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40915****):

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林记海产品店(以下简称林记海产品店)与被告巫银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3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巫银凤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林记海产品店货款39369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84元,减半收取计392元,由巫银凤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310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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