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128民初4236号
林玉钦(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31117****)、杨华(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20611****):
原告庄美兰与被告林玉钦、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判令林玉钦、杨华共同偿还庄美兰借款本金2378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其中借款32400元从2017年9月11日起算。借款80000元从2017年12月2日起算。借款30000元从2018年4月1日起算。借款50000元从2018年8月13日起算。借款20000元从2018年8月24日起算。借款25400元从2018年10月20日起算。均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林玉钦、杨华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4318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