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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曾秀英与被告林玉钦、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20 09:37:56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4353

                   

林玉钦(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31117****)、杨华(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20611****):

原告曾秀英与被告林玉钦、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判令林玉钦、杨华共同偿还曾秀英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计息,从2015年4月3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林玉钦、杨华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十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4318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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