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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刘锦贤与被告林丽丽、吴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20 09:39:56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6418号

 

林丽丽(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80707****)、吴怡(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60202****):

原告刘锦贤与被告林丽丽、吴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6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林丽丽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刘锦贤借款本金人民币55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0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7日起,均按月利率1.5%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刘锦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4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692元,均由林丽丽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八二十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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