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128民初3546号
李平(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91218****):
原告游友平与被告李平、李冰、第三人周廷璋、王珠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李梅生、周廷璋、王珠宋签订的《房屋转让断契》有效;2、判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平潭城关城北西侧一中家属住宅区六号楼东三层房屋(即平潭县潭城镇西星庄20号6幢301号)的权证转移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4318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