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本是同林鸟,可是妻子一生病,身为丈夫的陈凌(化名)却说自己工资只够养活家人,无法再为妻子付医疗费。这种行为,法律会如何判定?一起来看看法官说法。
【普法故事】妻子患病 丈夫未露脸也不出钱
何瑶瑶(化名)与陈凌是经朋友介绍相识的,两人恋爱后不久便商量结婚。后来,经过双方父母同意,俩人于2015年3月13日登记结婚。甜蜜的生活才刚刚开始,何瑶瑶就就表现出精神异常。经医生诊断,何瑶瑶患上的是精神分裂症。
此后,何瑶瑶频繁到精神防治院住院治疗,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共产生住院医疗费用90000元,经医保及保险等结算,尚有含伙食费、生活费等在内的费用8500元需要自付。
患病以来,何瑶瑶一直没有收入,8500元的医疗费是她的父亲何文龙(化名)垫付的,丈夫陈凌分文未出。在何瑶瑶生病期间,陈凌也没有去看望过妻子。
病情稳定后,何瑶瑶多次向丈夫陈凌提出要把8500元医疗费归还给父亲何文龙,陈凌不答应。看到丈夫如此狠心,何瑶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凌履行扶养义务,并支付医疗费8500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凌在庭审中辩称:自己每个月工资才5000元,还得抚养孩子及老母亲,目前经济困难无法承担上述费用。同时,他认为何瑶瑶的病是婚前就已经患上的,与结不结婚无关,他没有义务负担何瑶瑶因治疗产生的费用。
那么这笔费用究竟应该谁承担呢?请听法官怎么说。
【法官说法】夫妻有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的义务
承办法官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应互负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的义务。陈凌的做法明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的规定。
何瑶瑶与陈凌是夫妻关系,夫妻是组成家庭的核心,何瑶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患病,陈凌有义务尽心扶养照顾,考虑到何瑶瑶患精神分裂症没有劳动收入,陈凌每月有5000元的固定收入,何瑶瑶要求陈凌支付有关的医疗费等费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承办法官说,从精神防治院出具的《关于患者何瑶瑶的住院费用说明》及何瑶瑶提供的医疗票据及相关证明来看,何瑶瑶请求支付的8500元医疗费,并非夸大、虚报金额,因此,法院判决陈凌应支付何瑶瑶因治疗精神分裂症产生的医疗费、伙食费及生活费共计8500元。
【普法课堂】
1、符合夫妻间一方承担扶养义务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相互的、对等的。夫妻双方均应自觉履行,特别是在一方患有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一方,更应该主动承担扶养义务。
2、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后果?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当夫妻之间任何一方出现需要被扶养的情况时,另一方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应尽扶养义务。若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等,致使扶养权人陷入生活无着的境地,还有可能构成遗弃罪,承担刑事责任。
3、如何确定扶养费的标准?
可以根据夫妻双方的负担能力及结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比例可适当调高,若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降低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