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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平潭鑫共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郭爱国、任晓燕、林春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28 08:05:25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3552号

郭爱国(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40525****)、任晓燕(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30505****)、林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590111****):

本院受理原告平潭鑫共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爱国、任晓燕、林春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355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请求事项:1、判令郭爱国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及相应利息;2、判令任晓燕、林春生对郭爱国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一九年八月二十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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