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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林莲花与林生、林美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30 08:16:37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4412号

 

林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00814****)、林美玉(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20113****):

本院受理原告林莲花与被告林生、林美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441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请求事项:1、请求法院判决将两被告共有的房屋(坐落于平潭县星海湾1号9号楼1802房屋)在被开发商收回后,所退回的首付款229422.52元依法析产,并确认林生对其享有50%的份额,即114711.2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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