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128民初4417号
王玉钦(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70101****)、宋家雄(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80519****):
本院受理原告林丽明与被告王玉钦、宋家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441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请求事项:1、撤销被告王玉钦与被告宋家雄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位于福州市仓山区融信大卫城73号楼104单元,面积141平方米,归男方(宋家雄)所有”的约定,将上述财产恢复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份额;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