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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城北支公司、陈洪钦、陈炎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30 10:25:16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4375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城北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91350100674016****)、陈洪钦(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81213****)、陈炎铭(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30627****):

本院受理原告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城北支公司、陈洪钦、陈炎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437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请求事项:1、请求依法判令中止对位于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街道通江路148号江南水都6B地下室2层0562车位的执行,并解除预查封措施;2、本案诉讼费用等全部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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