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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陈芳与被告施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9-09-10 09:20:25 打印 字号: | |

的裁定公告

 

(2019)闽0128民初1055号

施惠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80724****):

原告陈芳与被告施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10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驳回陈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15元,予以退还陈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九月十日

 

 

承办法官:林我坚 

联系电话:8617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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