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128民初4921号
陈郑洪(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70716****):
原告原告福州顶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分理处、罗玉岛、第三人陈郑洪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向被告二发出的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书已生效,确认原告与被告二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已于2019年3月17日解除;2.被告二返还原告开发的位于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儒江东路15号“东江欣居”项目1#2403单元房屋,并配合原告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等其他一切手续;3.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及各项费用共计28320元;4.终止并解除为原告所有的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儒江东路15号“东江欣居”项目1#2403单元房的查封;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3109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