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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周裕友与被告薛理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9-18 18:23:42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5009号

                  

薛理爱(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00521****):

原告周裕友与被告薛理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薛理爱偿还周裕友借款本金82万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3年8月2日开始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判决薛理爱偿还周裕友拖欠的利息款56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薛理爱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吴强     

联系电话:2439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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