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128民初5009号
薛理爱(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00521****):
原告周裕友与被告薛理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薛理爱偿还周裕友借款本金82万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3年8月2日开始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判决薛理爱偿还周裕友拖欠的利息款56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薛理爱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吴强
联系电话:2439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