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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街支行与被告陈小玉、吴湖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9-26 10:18:58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4051号

陈小玉(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910320****)、吴湖峰(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910820****):

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街支行与被告陈小玉、吴湖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4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陈小玉、吴湖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街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自2019年2月22日起按《家庭信用贷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陈小玉、吴湖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街支行律师代理费6000元。案件受理费2499元,减半收取计1249.5元,由陈小玉、吴湖峰共同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310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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