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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王秋虹与被告吴宏雄离婚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10-08 08:08:42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4601号

                  

吴宏雄(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900211****):

原告王秋虹与被告吴宏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承办法官:姚朝芬     

联系电话:2439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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