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128民初4601号
吴宏雄(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900211****):
原告王秋虹与被告吴宏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承办法官:姚朝芬
联系电话:2439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