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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前支行与被告陈松金、林美珠、吴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10-18 16:29:01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3469号

 

陈松金(35012819810605XXXX)、林美珠(35012819800822XXXX)、吴琴(35012819880204XXXX):

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前支行与被告陈松金、林美珠、吴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3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陈松金、林美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清偿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前支行借款本金35735.85元及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相应利息、违约金(利息以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日0.375‰标准计算,违约金按每月应支付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5%标准计算,但总计不得超出年利率24%);二、陈松金、林美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清偿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前支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6000元;三、吴琴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应付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前支行款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松金、林美珠追偿;四、驳回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前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83元,减半收取计1091.5元,由陈松金、林美珠、吴琴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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