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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林述庄与被告薛小林、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10-18 16:29:44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4924号

高建平(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80920****):

原告林述庄与被告薛小林、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4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薛小林、高建平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述庄借款本金35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8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应扣除薛小林、高建平已还利息2万元)。案件受理费7555元,减半收取计3777.5元,由薛小林、高建平共同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310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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