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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陈凤芳与何美珠、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10-30 11:35:02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991号

 

施建(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61025****:

原告陈凤芳与被告何美珠、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何美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凤芳借款本金46万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9年2月1日起计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二、施建应对上述判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以借款本息58万元的保证范围为限;三、驳回陈凤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08元,其中由陈凤芳负担7160元,由何美珠、施建共同负担6748元。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

 

承办法官:林我坚  

联系电话:23109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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