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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施香菊与被告郑淑玲、施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01 08:10:52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6351号

 

郑淑玲(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80312XXXX)、施友云(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70213XXXX):

本院受理原告施香菊与被告郑淑玲、施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635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起诉状请求事项如下:1、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本金3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6月10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暂计至2019年10月14日为35154元;本金7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10月13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2019年10月14日为76776元,实际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一九年十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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