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128民初6351号
郑淑玲(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80312XXXX)、施友云(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70213XXXX):
本院受理原告施香菊与被告郑淑玲、施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635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起诉状请求事项如下:1、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本金3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6月10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暂计至2019年10月14日为35154元;本金7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10月13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2019年10月14日为76776元,实际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