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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林雪霞与被告林清清、林庆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06 12:29:41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859号

                   

林清清(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31210****):

原告林雪霞与被告林清清、林庆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林清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雪霞借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6月16日起计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二、林清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雪霞借款利息款1.4万元;三、驳回林雪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2元,由林清清负担。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十一月

承办法官:林我坚   

联系电话:8617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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