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128民初3560号
林友春(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60226XXXX):
原告丁云华与被告林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3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林友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丁云华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按年利率6%从2019年7月4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林友春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